(2015)二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与长春市兴工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长春市兴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金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兴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华侨城小区A17栋门市***号。法定代表人:朱金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兴工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足额交纳案件诉讼费用(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