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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薇与潘晓妹、舒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薇,潘晓妹,舒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薇,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周波,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晓妹,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帆,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舒进(潘晓妹之夫、舒帆之父),男,住上海市。上诉人李薇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舒帆系上海市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潘晓妹系舒帆之母,舒帆、潘晓妹系上海市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户籍的常住人口。李薇原系上海市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承租方,潘晓妹系该房的出租方,租赁房屋的设施包括空调等物品。2014年2月17日晨,李薇居住在上海市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时,因室内空调着火,致发生火灾。同日6时12分,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欧阳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欧阳路派出所”)接报后,上海消防总队派员对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处置。嗣后,李薇未向消防部门作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嗣后,双方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4月,李薇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舒帆、潘晓妹赔偿受损物品损失费146,042.18元。原审另查明,据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向虹口消防支队调查所作工作记录称“火灾原因系空调电器线路老化所致、租户未向消防队作火灾财产申报”等内容。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向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大连新村第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连新村第二居民委员会”)所作谈话笔录称“了解房客与房东清理现场情况,房客先清点,后房东才清点;房客第一次清点时,我们陪同并拍摄了照片,她是拿了些东西的,看到有电饭煲、促销的伞等,当时她说没地方放,在我们居委放过一段时间,至于以后她自己和朋友还去拿过什么东西,我们不在旁边就不清楚了;因楼上、楼下居民被过火、烟、水(等),造成财物损失,我们召集居民与房东调解有调解协议,房东均已赔偿;房东在事发后近一个月才去现场清理”等内容。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舒帆、潘晓妹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因其对房屋内提供的各项设施包括空调在内的安全使用年限、安全使用性能等具备他人所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空调因使用年限过长等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现李薇作为承租方,因租赁房发生空调电器线路老化所致的财产损失,应由舒帆、潘晓妹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李薇主张的财产损失赔偿费,参照本案中的实际情况,酌定为10,000元。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潘晓妹、舒帆赔偿李薇财产损失费10,000元;二、李薇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李薇不服,提起上诉称:己方提供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银行卡消费记录、居委会工作人员拍摄的现场财物损失照片、本人查看现场拍摄的照片,能够证明己方损失。原审判决确定赔偿金额时,明显不公平。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舒帆、潘晓妹赔偿损失88,280.18元。被上诉人舒帆、潘晓妹表示考虑到息事宁人,尊重原审判决,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李薇在火灾发生后未向消防部门作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当事人双方无法就其受损物品、物品使用情况以及物品现值确认一致。上诉人李薇也无法就其受损物品、物品使用情况以及物品现值提供确实可信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李薇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7元,由上诉人李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武博审判长  彭辰审判员  姚跃审判员  彭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