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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一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四平市第三中学与王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平市第三中学,王某某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民一终字第3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平市第三中学。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姜丽霞,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002年4月22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王海军,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崔晓辉,女,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上诉人四平市第三中学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东北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一审诉称:我系四平市第三中学的在校学生。2015年3月2日,我在课间休息期间上厕所时,由于厕所内地面结冰,在不经意间不慎跌倒,造成右胫骨下段骨骺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为此花去医疗费、门诊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744元。现我在家休养,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是休养三个月,现需要每周复查一次,更需要有专人在家护理。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四平市第三中学赔偿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668元。四平市第三中学一审辩称:对补课费和买中药接骨费有异议。一审法院查明:王某某于2002年4月22日出生,系四平市第三中学学生。2015年3月2日,王某某在课间休息上厕所时,由于厕所内地面结冰,不慎跌倒,当日被送往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下段骨骺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2015年3月10日出院,共计住院8天,出院诊断书中写明“卧床休息三个月”。王某某已收到阳光保险公司理赔金3075.65元。一审法院认为:四平市第三中学应对王某某的损害承担责任。王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范围内遭受人身损害,四平市第三中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王某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有一定的分辨能力,其对自身受伤亦有一定的责任,应对其自身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四平市第三中学应赔偿王某某13287.55元。其中医疗费4876元、护理费14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王某某是在校学生,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因受伤误工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形存在,其主张的误工费应是护理费范畴,故该费用不予支持。王某某主张交通费为500元,其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故对于该费用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2000元,王某某提供的病历中也载明“定期复查(一周一次)”,该院酌情保护1000元。如超出该费用,王某某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王某某主张补课费为5000元,由于该费用为王某某的实际支出,并且提供了证据予以佐证,该院酌情考虑支持2000元。上述费用共计23376元。四平市第三中学应赔偿王某某23376元×70%=16363.20元,(王某某已领取的理赔金1479.70元+1595.95元=3075.65元),16363.20元-3075.65元=13287.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四平市第三中学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补课费共计13287.55元。案件受理费465元,由王某某负担139.50元,四平市第三中学负担325.50元。四平市第三中学上诉称:赔偿项目中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补课费证据不足,不应当支付。王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一审庭审时四平市第三中学对王某某主张的护理期限及护理人员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按照相关规定保护护理费并无不妥。王某某的补课费一审时王某某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质证时四平市第三中学对此并无异议,一审法院酌定保护补课费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后续治疗费,从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书中记载王某某需卧床休息三个月,定期复查,综合考虑王某某的受伤部位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四平市第三中学一审庭审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等客观事实,一审法院保护适当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四平市第三中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厚国审判员  赵文涛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