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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汪八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汪八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37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汪八一,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汪八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八一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查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