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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初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云南滇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陈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滇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3033号原告:云南滇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杰靓。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段晓君,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梅,女,汉族,1989年12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云南滇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原告云南滇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滇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3元本院减半收取3486.5元,由原告云南滇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