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黎家澍与重庆凯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家澍,重庆凯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05号原告黎家澍,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凯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覃家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家澍与被告重庆凯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家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家澍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家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家澍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知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