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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根娣与长兴美域高家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娣,长兴美域高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94号原告:赵根娣。委托代理人:杨秋霞,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兴美域高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南高路128号3幢2楼。法定代表人:陆文英,董事长。原告赵根娣与被告长兴美域高家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根娣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兴美域高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根娣撤回对被告长兴美域高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缓交),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赵根娣承担。审判员  蒋晓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