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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陕西冠翔科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瞬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冠翔科工贸有限公司,江苏瞬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731号之一原告陕西冠翔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158号保亿风景大院。法定代表人班焕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东,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瞬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合欢路。法定代表人刘志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冠翔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瞬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92317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瞬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317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妙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