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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7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安徽山中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中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117号原告安徽山中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2218号成品车间401室。法定代表人方高山,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中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山中山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建一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为隶属重庆永川万达广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建设施工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安徽山中山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签订《现场安保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现场、生活区及办公区提供安全保卫服务。该合同为保安服务合同,并非建设施工合同,被告中建一局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