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雪英与被执行人吴国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龚雪英,女,1971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国安,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执行依据:(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龚雪英与被执行人吴国安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雪英被执行人吴国安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于2016年2月1日执行结案。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