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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源市金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催字第61号申请人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伟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俊,该公司员工。申报人辽源市金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正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因票据(票号10200052/2291272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坛市圣通路面集料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5年7月14日,到期日2016年1月13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辽源市金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公示催告期内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金坛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戴杜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江云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