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与张宝海、张士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张宝海,张士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572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政府北侧。负责人邓宪勋,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国,该单位员工。被告张宝海,农民。被告张士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与被告张宝海、张士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已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