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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振红与徐月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红,徐月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02307号原告陈振红,男,汉族,1938年4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徐月红,女,汉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艳,女,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徐月红的儿媳。原告陈振红诉被告徐月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徐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振红、被告徐月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振红诉称,原告陈振红夫妇在正阳县付寨乡尚营村北杨庄组分得土地5.37亩,其中的1/2即2.685亩被被告徐月红占有不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回该2.685亩土地时,被告一直不给。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2.685亩。被告徐月红辩称,不同意返还该土地。被告种的是原告老婆的地。被告徐月红的丈夫死后,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这些年原告生病,一直是被告养着。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月红与原告陈振红的大儿子陈华保系夫妻关系。原告陈振红与其妻子在付寨乡尚营村北杨庄共分有5.37亩耕地。后原告与其妻子将该5.37亩耕地交由其两个儿子耕种,其中原告的大儿子陈华保种有2.685亩。原告的大儿子陈华保及原告的妻子分别于2005年农历11月20日、农历11月22日去世。原告夫妇交由陈华保耕种的2.685亩土地,现由陈华保的妻子即被告徐月红耕种。2015年12月21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徐月红返还其耕地。为此,双方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正阳县付寨乡尚营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振红作为尚营村北杨庄组村民,与其妻子从该村民组获得5.37亩耕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妻子去世后,原告作为该5.37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仍对该5.37亩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现原告陈振红要求被告徐月红返还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2.685亩耕地,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月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陈振红享有承包经营权的2.685亩耕地交还原告耕种。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