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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特12号起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江,职务:总经理。本院收到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状,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诉称,通劳人仲决字(2015)78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将金宝屯镇黄金佳园2、5号楼的钢筋、木工加砌筑等工程承包给第三人张某某,并已经将工程款和劳动报酬结算给了张某某,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与我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务关系,被申请人受雇于张某某不能等同于受雇起诉人。另,经济性补偿金的支持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临时用工的劳务关系而非长期用工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该裁决书大量引用政策性规定而偏离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通劳人仲决字(2015)787号仲裁裁决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按照通劳人仲决字(2015)787号仲裁裁决书告知内容,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2016年1月6日前),而非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审判员  郭秀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