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玉兰与赵军纪、王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兰,赵军纪,王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139号原告:朱玉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祁建飞。被告:赵军纪。���告:王增龙。原告朱玉兰与被告赵军纪、王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赵军纪、王增龙归还原告朱玉兰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朱玉兰的委托代理人祁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军纪、王增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军纪、王增龙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0日,被告赵军纪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协议》,约定按月利率1%计息;借期至2015年12月19日止。同日,原告朱玉兰通过银行汇款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赵军纪借款���期后,已陆续归还了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了借期内的全部利息。2015年11月29日,原告朱玉兰与被告赵军纪就剩余的300000元借款,重新设立了借贷关系,约定按月利率0.5%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现自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军纪、王增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玉兰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12月1日起月利率0.5%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赵军纪、王增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