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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99号原告冯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11日。委托代理人包秋碧(一般代理),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金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