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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后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冯满申请被执行人范有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满,范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冯满,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察右后旗乌兰哈达苏木。被执行人范有明,男,汉族,住所地察右后旗乌兰哈达苏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满申请被执行人范有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有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察右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