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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一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党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马恩东,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党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党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党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党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党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颖莉代理审判员 王 红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毓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