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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孟凡珍与王树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珍,王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珍,女,46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树新,男,50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树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街营业所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轮候扣留被执行人王树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街营业所的工资每月壹仟陆佰元整(¥1600.00元),至扣清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元)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