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安新县锐跑鞋服有限公司与钟万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锐跑鞋服有限公司,钟万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77号原告安新县锐跑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秋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建月,该公司员工。被告钟万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锐跑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万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新县锐跑鞋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章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