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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丽清与被执行人杨安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丽清,杨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45号申请执行人樊丽清,女,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马家庄村人。被执行人杨安存,男,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山西铝厂翠溪南区*栋3门*楼西。申请执行人樊丽清与被执行人杨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安存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安存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4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再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