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永淼、金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永淼,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永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新世纪花园月季*幢**号*层、44号一层店铺。法定代表人:郑铜敏,董事长。原审被告:金乐。上诉人董永淼因与被上诉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董永淼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永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