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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国强诉刘美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南双义,刘美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王国强。被告南双义,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黄泛区农场南坡村。被告刘美歌,女,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黄泛区农场南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南双义、刘美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立新审 判 员  王文涛人民陪审员  刘相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