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国强诉刘美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南双义,刘美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王国强。被告南双义,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黄泛区农场南坡村。被告刘美歌,女,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黄泛区农场南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南双义、刘美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立新审 判 员 王文涛人民陪审员 刘相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