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小妹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131号起诉人黄小妹,农民。2016年1月,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状中黄小妹称,1994年11月16日,起诉人与吕圣明等八人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租期为30年,到2025年12月30日止。协议签订后,吕圣明等八人拒绝给付租金。起诉人要求吕圣明等八人给付租金682.5元,并将承租地退还起诉人。经审查,起诉人黄小妹与吕圣明等八人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四至界限与国家机关发给起诉人黄小妹的林权证的四至界限不一致,属于权属不清。起诉人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给付土地租金及退还土地,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于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小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海国审 判 员 孟明权人民陪审员 黄道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全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