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旭刚与王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旭刚,王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53号申请人王旭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先进,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驰,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王旭刚与被申请人王驰发生交通事故,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王驰转移财产,申请人王旭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驰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10005.7元的理赔款。申请人王旭刚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旭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驰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10005.7元的理赔款,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