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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执异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谢桂秋与郑照辉与叶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桂秋,郑照辉,叶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异字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谢桂秋,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郑照辉,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叶金文,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照辉与被执行人叶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谢桂秋对(2015)醴法执恢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谢桂秋以与郑照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谢桂秋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谢桂秋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均审 判 员  周细桃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