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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夏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3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3年7月份至2014年12月份的赡养费27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1月29日本院将扣划被执行人张丰玲银行账户的存款27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予以放还。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自2013年7月份至2014年12月份的赡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