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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志龙与陈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龙,陈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陈志龙,男,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陈培华,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陈纲,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龙诉被告陈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纲居所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需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诸文芳人民陪审员  程丽美人民陪审员  钱继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志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