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国柱与被执行人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柱,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姜国柱,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敏,男,1955年10月55日生,汉族。姜国柱与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浦永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姜国柱借款人民币87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87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3年2月2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时止);本案受理费12560元,由被告吴敏负担。因被执行人吴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国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敏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的金杯牌轿车以及车牌号为苏A×××××的别克牌轿车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不宜进行处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敏前妻黄庆红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村向阳组90号的房产,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与前妻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应享有的具体产权份额尚不明晰,故本院暂不宜进行拍卖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88856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60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其前妻黄庆红名下的房产。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60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永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邢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