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丹阳诉被申请人王继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阳,王继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85号申请人:赵丹阳,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申请人:王继英,女,住吉林市。本院受理申请人赵丹阳诉被申请人王继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丹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丹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继英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50号筑石.居易二期xx号楼x号车库,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号;二、查封担保人王俊楠名下×××号车车籍。上列财产查封车籍期限为二年,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籍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