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奔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信开数码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奔力达电子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数码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奔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西环路。法定代表人朱灵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诗军,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信开数码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法定代表人关运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052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