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8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桂彬与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彬,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820-1号原告王桂彬。被告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胶莱路工业园13号7号。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18号。被告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前张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彬诉被告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新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