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韦早余与徐广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早余,徐广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4336号原告韦早余,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秀娟,居民。被告徐广生,居民。委托代理人闫安,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韦早余与被告徐广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韦早余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早余撤回对被告徐广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韦早余承担。审判员 林飞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柏峥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