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10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韩秀宁与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宁,薛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034-1号原告:韩秀宁,农村居民。被告:薛兵,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宁与被告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薛兵所有的汽车一辆(粤E×××××)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笔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纪 英审判员 赵西峰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臧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