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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来某甲与来某乙、来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甲,来某乙,来某丙,来某丁,来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7号原告来某甲,男,1941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来某乙,男,成年汉族。被告来某丙,女,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来某丁,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来某戊,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甲与被告来某乙,来某丙,来某丁,来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来某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