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来某甲与来某乙、来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甲,来某乙,来某丙,来某丁,来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7号原告来某甲,男,1941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来某乙,男,成年汉族。被告来某丙,女,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来某丁,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来某戊,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甲与被告来某乙,来某丙,来某丁,来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来某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