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友安因与被申请人杨忠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友安,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3号申请人王友安,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杨忠,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王友安因与被申请人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忠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登记在其配偶毕慧琳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潭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友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忠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登记在毕慧琳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潭的房屋予以查封;三、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上述房屋的转让、过户及抵押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华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双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