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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原告顾洪生诉被告孙玉贵、沈阳荣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洪生,孙玉贵,沈阳荣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699号原告:顾洪生。委托代理人:王永森。被告:孙玉贵。被告:沈阳荣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妮。委托代理人:罗林。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戴强。委托代理人: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洪生诉被告孙玉贵、沈阳荣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顾洪生承担。审判员  何景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勤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