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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俊林申请执行郭义平、刘文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林,郭义平,刘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12号申请人郭俊林,女,汉族,杭锦旗计生委退休职工。被申请人郭义平,男,汉族,杭锦旗法院退休职工。被申请人刘文英,女,汉族,杭锦旗法院退休职工,系被申请人郭义平妻子。本院在执行郭俊林申请执行郭义平、刘文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郭义平、刘文英的工资,需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巴音都仁审判员 张 金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伊 日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