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俊林申请执行郭义平、刘文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林,郭义平,刘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12号申请人郭俊林,女,汉族,杭锦旗计生委退休职工。被申请人郭义平,男,汉族,杭锦旗法院退休职工。被申请人刘文英,女,汉族,杭锦旗法院退休职工,系被申请人郭义平妻子。本院在执行郭俊林申请执行郭义平、刘文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郭义平、刘文英的工资,需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巴音都仁审判员 张 金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伊 日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