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46号原告高某甲,女。被告高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高某甲无法提供高某乙的准确住址,高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因本案高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君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