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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46号原告高某甲,女。被告高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高某甲无法提供高某乙的准确住址,高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因本案高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君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