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刑��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跃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跃芝,无职业。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跃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飚��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跃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跃芝在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其租住地,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散放的红色片剂毒品6颗贩卖给何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0.5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跃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何某、康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现场收缴扣押的毒品毒资照片,人员基本信息表,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李跃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芝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跃芝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跃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跃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跃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