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忠海与冷朝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海,冷朝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239号原告张忠海,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定县德新镇。被告冷朝生,男,1976年9月19日生,贵州省务川县人,农民,住务川县分水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海诉被告冷朝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忠海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冷朝生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待原告核实其具体住址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告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海承担。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