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赵彦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赵某乙,于2015年12月11日死亡。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乙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乙已于2015年12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钊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