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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赵彦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赵某乙,于2015年12月11日死亡。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乙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乙已于2015年12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钊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