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钱立纲与余芸、朱东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纲,余芸,朱东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初528号原告:钱立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雷岗,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芸。被告:朱东行。原告钱立纲与被告余芸、朱东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全周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立纲及其委托代理人钱雷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芸、朱东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立纲基于被告余芸、朱东行于2013年10月23日出具的借条、基层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各一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余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每天0.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余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朱东行对被告余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余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余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朱东行对被告余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芸、朱东行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0月23日,被告余芸向原告钱立纲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如逾期还款,借款人除依法承担借款利息外,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按未还借款金额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涉及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引起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被告朱东行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与借款人所承担的债务、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相关费用。同时,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22日。另认定,原告钱立纲为本案支出代理费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余芸返还钱立纲借款1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余芸支付钱立纲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6000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三、朱东行对余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东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余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依法减半收取1410元,由余芸、朱东行负担,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全周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应丽梅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