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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胡远涛申请执行许凡光、彭秀英民间借贷纠纷96-1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远涛,许凡光,彭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96-1号申请执行人胡远涛,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凡光,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彭秀英,女,1980年2月1日出生。胡远涛与许凡光、彭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胡远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凡光、彭秀英在盐源县盐井镇书院街60号建有自有住房一栋(包括车库、门面房一间、住房十一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许凡光、彭秀英在盐源县盐井镇书院街60号的自建房一栋(包括车库、门面房一间、住房十一套)全部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3年(自2016年2月1日到2019年1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