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丁锦明、莫会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锦明,莫会恒,黄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丁锦明,男,1966年10月20日生,壮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莫会恒,男,1966年9月19日生,壮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黄燕英,女,1969年10月23日生,壮族,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拍卖权属于被执行人莫会恒、黄燕英共同共有的,座落在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一号盛世家园第20幢3单元8层3-803室房屋一套;2、?鹿寨镇二级路边桂中综合批发市场2栋外排1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鹿政字第××5D0××54号4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韦波二0一核对无书记员  韦秋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