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02张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366大街鸿福家乐百货公司旁边的城市公寓地下室消防门进入鸿福家乐百货公司二楼,用之前在鸿福家乐百货公司任职时偷配的钥匙打开该公司办公室和财务室的门进入财务室,在财务室的抽屉里盗得一捆五十元面值的人民币(共计5000元)后离开,12月23日张某到银行将盗得的那捆50元面值的人民币换成50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2015年12月26日凌晨,张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并从其住处缴获被盗赃款中的36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缴赃经过,鸿福家乐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关于鸿福家乐百货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委托书,营业执照,鸿福家乐福人员招聘登记表及离职工资核算单,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及指纹卡,证人谭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人叶广谋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6)13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赃款已部分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盗窃的金额、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