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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艾成东、石凤芳诉管清玉、乔纪敏、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成东,石凤芳,管清玉,乔纪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保2号原告艾成东,男。原告石凤芳,女。系原告艾成东妻子。被告管清玉,男。被告乔纪敏,女,。系被告管清玉妻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新润天国际大厦13楼。负责人:李高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成东、石凤芳诉被告管清玉、乔纪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350881.54元资金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该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管清玉的人民币5578元、银行卡7张、行驶证一本、车辆钥匙一把。二、冻结被告管清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人民币28600元。三、查封管清玉、乔纪敏在某某镇某某街西侧新龙花园X栋X单元XX室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为XXXX),交由管清玉、乔纪敏自行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四新审判员  龙金全审判员  唐利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