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解某某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解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作出的(2001)万源法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解某某自2001年8月起,每月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赡养费15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院医药费凭据由被执行人解某某给付一半。截至2015年12月止,被执行人解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赡养费26000元(已履行11000元),仍有15000元赡养费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解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市支行账户的退休工资收入(养老金)扣划500元至中国农业银行万源市人民法院代管资金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龚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