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339号起诉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7539050R。法定代表人:黄冠雄。本院收到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肇庆市锦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签订《产品购销协议》,约定起诉人向被起诉人供应纺织印染助剂,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协议签订之后,起诉人依约送货。截止到2015年8月28日,起诉人累计送货额为18767.5元人民币,而被起诉人还款5508元人民币之后,对尚欠货款13259.5元人民币拒不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肇庆市锦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59.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产品购销协议》中约定解决协议纠纷方式为诉讼或协商解决,同时约定送货单是协议附件和结算的依据,起诉人所提供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出仓送货单》中约定“若有争议在供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解决”,本案起诉人所在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属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关于“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该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对起诉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杰明审 判 员 林 莹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廖思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