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覃少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07号罪犯覃少锋,男,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少锋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覃少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少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罪犯覃少锋未缴纳罚金,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释放呈批表、减刑释放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少锋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释放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少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李丽梅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源: